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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4-04-26 21:03:0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容留他人吸毒案辩护词---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殷建征担任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指控的违法事实同被告人多次沟通、确认,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3经公安机关教育感化,认识清楚自己的错误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办案说明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刑法第68条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通过本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其内心深处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吸食毒品对自己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积极的表示痛改前非,足以表现其真诚的认罪态度。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从本案庭审查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较少,且被告人也属于吸食小团伙中的一员,且系无意中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与其他多次提供场所供不特定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相比较,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较轻。

  2、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自从归案后,均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因违法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本次实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属于对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造成的,且吸食团体相对固定,与那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显著轻微。

  综上,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存在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并具有多项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同时被告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痛改前非,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殷建征

  2015年##月##日

  附:经综合评定,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刑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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