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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更新时间:2024-04-26 09:16:33

  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用地者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开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

  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____

  (2)建筑密度_____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_____

  (4)附着物高度_____

  (5)园林绿化比率______

  (6)室外地面标高_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1)开发建设总目标,(2)开发建设分期目标;(3)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4)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_日内,根据批准的成片开发规划负责兴建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按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全部公用设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4.6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在本合同期内,中国政府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提供帮助。

  4.7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

  4.8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地域权,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在_年_月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开发企业可以吸收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污染环境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市(县)土地管理局有权对开发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7.3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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