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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4-04-27 11:04:45

  民事答辩状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公司职员,大学文化,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XX号XXX房。

  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答辩人因与广东XX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广东XX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诉称其尚未取得预售证是因受地铁X号线的影响与事实不符。

  XX盛景XX庭的建设确有因地铁X号线修改施工方案,但原告施工修改方案送达后,得到了地铁保护办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还多次邀请地铁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至2005年年底,整个修改挖孔桩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也获得了地铁公司的认可。2006年上半年,该项目的建设一直顺利进行,按照原告目前对该项目的运作情况来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迟早的事情,届时答辩人与原告双方自然就可以洽商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二.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楼宇认购书》无效。

  首先,原告的这一主张毫无法律依据。

  其次,签订《楼宇认购书》时,该项目已立项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因而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作为开发商的原告为了融资的需要,吸引答辩人与其签订《楼宇认购书》,收取答辩人的定金。而到了今天房价暴涨的时候,原告又极力主张《楼宇认购书》无效,这是不道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楼宇认购书》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楼宇认购书》包括了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定金问题;5.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都是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楼宇认购书》成立并且生效,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综合上述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楼宇认购书》合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开发商的原告是在广州楼市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毁约才酿成本诉。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签名)

  代书人(诉讼代理人):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20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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