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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接待笔录第一次
 更新时间:2024-04-28 03:09:40

  时间:

刑事案件接待笔录第一次

  地点:

  接待人:

  被接待人:

  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答:

  问:你与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答:

  问:请提供相应证明文件(附后)。

  答:

  问: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何事被公检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答:因_____________________罪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时间、地点?

  答:

  问:目前案件处于什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答:

  问:案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

  答:

  问:对于案情你是否知道? 能否说说具体情况?

  答:

  问:你今天来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是想让律师给你提供什么帮助?

  答:

  问:你的通讯电话和地址是?此地址和电话是否是我们联络你的唯一地址和电话?

  答:

  问:如果有改变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你将承担我们联系不到你的不利后果,你是否听明白?

  答:

  问:我们去会见被告人,你有无对被告人说的话?

  答:

  问:你还有什么话要说?

  答:

  问:请随我到行政专员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答:

  律师特别告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的辩护工作是依法在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争取最好的结果,无权在实体上作出裁决,所以律师只能尽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对案件后果作出承诺。

  3、在公安阶段律师无权查阅相关笔录,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后才能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作出基本判断,该判断并非最终结果,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量刑。

  4、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不得传递纸条、香烟等物品。

  问:请阅读本接待笔录认为没有意见后签字确认。

  答: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与我口述的一样,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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