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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04-28 02:09:51

  XXX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受XXX母亲XXX的委托,指派王晓影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盛安雨涉嫌盗窃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侦查卷宗,为利于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客观公正地提起公诉,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XXX归案后,在侦查阶段经侦查机关的教育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认为其主观认罪态度较好,在该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因此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二、XXX没有盗窃前科,与其他惯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本质的区别。XXX是盗窃初犯且自愿认罪,而且其在本案中作用仅是“望风”,没有动手盗窃,属于从犯,依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根据本案的讯问、询问笔录及其他在卷证据材料以及南京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本案的涉案金额为XXXX元,依据《刑法》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4】175号)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量刑应在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内进行,并且经本律师与XXX及其家属沟通后,他们已经积极赔偿给了部分受害者损失,并且他们愿意预交罚金,且目前已经开始积极筹措。

  综上,请贵院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XXX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能够充分彰显我国刑法“打击为辅,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造的角度出发,请贵院对XXX的量刑建议参考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晓影

  二○一五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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