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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4-23 14:17:44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

  住山东省庆云县新兴路北侧体委院内人行

  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 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

  庆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健,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庆政征补C2014J3号)不服,向德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德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l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德政复廷字[2014] 108号),决定延期至2015年2月3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庆政征补[2014)3号)。

  申请人称:2014年4月,申请人房屋纳入被申请人的房

  屋征收范围。201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书》(庆政征补[2014]3号)。申请人不服该补偿决定书,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一, 被申请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的房屋征收决定名为旧城改建,实为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但不符合庆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二被申请人补偿决定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申请人及房屋征收部门单方指定,程序不合,且先确足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房屋评估报告的作出(2014年4月24日)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2014年4月30日)前,且未依法向申请人公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程序违法。补偿决定作出的主要事实不清。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98.2平方米,院落面积L43.5S平方米。补偿决定中的货币补偿,只将申请人房屋全部建筑面积的部分面积以同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价计算,且补偿决定中的产权调换方式不合理,只按申请人院落占地面积的45%无偿置换楼房。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不应作为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庆政征补[2014]2号)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复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与吕洪昌签订的鲁庆字第7280号房产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为吕洪昌的房产证(房权证鲁庆字第7280亏)、《庆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征收补偿安置明白纸》、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价值表、Ⅸ庆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庆政征补[2014]3号),阱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不能成立。庆云县职专南片区房屋属于庆云县2012-2030年规划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区域,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饲》第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庆云县职专南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申请人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经法定程序依法选出的,房屋评估报告系山东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非被申请人出具。被申请人已对房屋评估报告进行了张贴,应视为公告送达。申请人称补偿共定主要事实不清,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的补偿标准是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的、非被申请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4月30日将<庆云县职专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张贴公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复议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庆云县规划局《关于县职专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汇报》及县职专南片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示意图、庚云县住房建设规划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庆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庆政征补[2014]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曰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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