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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4-04-23 18:52:04

  辩护意见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饶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本人,查阅了案件材料,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基于被告人否认公安机关笔录的真实性:

  被告人饶某某一再向本辩护人表示:其在侦察过程中因并腿痛头晕等原因未看笔录就签字,没有注意侦察机关所做的笔录与其供述内容有异;其供述的事实情况是,自己因为病痛为减轻痛苦而购买毒品;其本人与艾某某的男朋友是老乡关系,艾也吸毒,因此有在一起玩、吸毒。第一次送艾某某的10克冰毒品没有收钱也没有谈钱,是送给对方的,本次的送的10克也没有谈及价钱。而且市场上购少量冰毒的交易价是200元/克,若一次性买10克,购买价格至少也要100元/克。被告人因止痛购毒为省钱,一次性买50克才获以600元/克购入,如果被告人系贩卖毒品,不可能以600元购买价且免费送货上门卖给艾某某,因此否认自己贩卖毒品,并称可由警方调查其通话记录及QQ聊天纪录,绝对没有同任何第三人交易毒品情形存在。

  一审法院用以认定被告人饶某某购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艾某某的证词。在被告人否认其供述的真实性情况下,一审判决只有艾某某的证词作为证据。但艾某某的证词有如下不合情理之处:艾某某是被警方抓获,在从其身上搜到600元人民币情况下,称5月21日从被告人处取得10克毒品是以600元赊购,该600元系打算支付给被告人的毒资。根据辩护人在网络上查询的资料(2015年2月6日凤凰网《上海警方在广东缴2.4吨冰毒细节:与毒贩发生枪战》一文中),冰毒黑市价格在100-200/克的价位,网络上公布的2014年各地法院发布的生效判决书(泗洪县人民法院网发布2014年度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4显示沈正保贩卖毒品案涉案冰毒4.6克,违法所得6000元;中国裁决文书网冯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27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4.03氯胺酮(俗称K粉)交易价格500元等等案例)显示,甚至还有些交易价格甚至远高出200元/克。因此,600元显示明显不足以购买10克冰毒,艾某某所描述的交易价格不合理;其二,从艾某某的向警方交待来看,其不了解被告人全名,以“小尧”称被告人,对其并不熟悉,第一次从饶某某处收到的冰毒数量也不多,为10克,按其所述金额为600元,一般来说,如果饶某某是出于贩卖毒品的故意,一般不会同意与打交道不多不熟的人对金额并不大非法交易采用赊销方式交易;艾某某所述,“第二天送钱给他”,从双方的通话纪录来看二人也没有联系,因此,艾某某所述的赊销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及事实情况。第三,艾某某本人系吸毒人员,交往人员复杂(其供述情况中自称有代“东哥”购毒等)、涉嫌持有毒品,在其先被警方抓获,求自保求立功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作不实陈述,误导警方,导致警方作先入为主的偏差记录。从案卷记载的实际情况来看,艾某某本人涉嫌犯罪办了取得候审手续后又畏罪潜逃,系认罪态度不好的污点证人,其证词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因被告人否认其供述真实性,辩护人求审讯影像纪录而不得,请合议庭慎查之,排除相关证据的合理怀疑。当对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再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各方面(本辩护意见第二点详述之)量刑。

  二、即便不考虑被告人所称的供述记录不实的情形: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92克明显不符合事实。

  即便认定被告人饶某某和艾某某的全部供述属实,在案卷材料中,被告人饶某某供述与证人艾某某的证词是可以互相印证的,即:5月21日送10克,5月23日在警方的布署下,艾某某再向饶某某要10克,被告人刚到电梯未发生交易即被警方抓获。因此,对被告人饶某某贩买毒品的数量应只认定为2014年5月21日交易的10克;5月23日交易系在警方安排下“钓鱼执法”,且没有实际发生交易,应当不计交易数额。其余的32.92克,完全没有交易对像和交易目的,系被告人饶某某本人腿脚痛自要止痛自用(这一点被告人在一审法院业已向法庭交待)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来认定。

  2、被告人饶某某本人自称自2013年因腿疼痛多次检查未查明原因,为止痛开始吸食毒品。虽然吸食的时间和量不固定,但因腿每天都会剧痛一至两次,因此基本每天都会吸食,每天用量约1克。被告人饶某某被抓获后做尿检显阳性,且被送入戒毒所戒毒十三天,这一事实可说明被告人饶某某本人确在用毒,因此,应当考虑从其持有的数额中酌情扣减自用量。

  3、经向被告人饶某某及家属了解,饶某某有正当职业,系机电维修人员,因严重的病痛(职业工作情况及病痛诊治材料附证据材料原件,被告人曾多次在附近镇医院检查但未查明原因,被羁押后于2014年8月24-9月26日,2015年2月16日至今(2015年3月13日)两次在广东省武警医院住院,查明系腰椎退变及骨管囊肿压迫神经引起疼痛,且据饶某某转述医生介绍,该病情非常严重,全国只有武汉协和医院有条件手术治疗,这一情况可向看守所及就诊的武警医院核实)折磨无法忍受而购毒自用止痛,最近一次为图单价便宜一次性购了50克毒,在朋友求购下赠送(或者是一审认定的转让)部分,被告人并非职业毒贩,交易的对象只是主动求购的朋友,没有主动兜售毒品,交易过程中也没有使用假姓名,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且未从交易过程中获利,售出的毒品也未投入使用,未造成社会危害;另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纪录,请根据以上情况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改判,对被告人饶某某在七年左右从轻量刑。

  辩护人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曼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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