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0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金晓燕,女,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XX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2011年1月21日XX人民武装部证明1998年12月我是与单位签过入伍协议书后,被单位推荐参军入伍的。我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符合党的政策。2001年1月10日军退伍安置办出具了安置信后,我的档案回到单位。单位没有按党的政策及兵役法和退伍政策的规定接收安置我,也没有兑现参军前签订的入伍协议的承诺,而是将我的档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藏匿在市职介XX分中心长达10年之久。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人事争议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李XX以其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存在人事争议为由起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因李XX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李XX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李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段春梅
审 判 员肖 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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