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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山、包文力等十一人、原审被告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更新时间:2024-04-20 01:26:1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山、包文力等十一人、原审被告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尹志强,该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庭刚,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银焕,(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峰,(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占平,(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新军,(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正显,(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甫,(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来,(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胜,(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迁华,(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山,(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文力,(略)。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推举的诉讼代表人李广山、包文力(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曹俊岭,(略)。

  原审被告刘旭阳,(略)。

  原审被告秦克定,(略)。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

  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下称厚街车站)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山、包文力等十一人、原审被告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下称联运车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厚街车站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孙银焕等十一人的诉讼代表人李广山、包文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联运车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5日晚8时,新野——东莞的车牌号为豫R—25377卧铺大客车从广东东莞厚街车站始发,驶往河南新野。在厚街站发车时,车上乘客为24人,其中21人系在厚街站上车,3月26日早5时左右,该车经至广东阳山县境内107国道2195公里路段时,突然起火,酿成特大交通事故。事发时部分乘客仍在睡梦中,对突发事件来不及逃生,致使乘客中7人被当场烧死,8人烧伤,14人未受伤,送医院后受伤人员中又陆续死亡 5 名。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司乘人员弃车逃逸,至今下落不明,经广东阳山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车车况不良,悬挂油箱的支架螺丝脱落,由于车速偏高,绕越坑洼路面不及,致使该车强烈震荡后油箱前端支架脱落,造成油箱前端下悬与路面磨擦漏油起火焚烧。责任认定,司机未将大客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员无事故责任。

  原审另查明,出事的卧铺客车是一辆改装成卧铺的662型兰白色大客车,出事时所持豫R—25377为假牌照,该车原牌照为豫R— 25476,该车系杜进善于1988年8月5日从兰州客车厂购回,1988年8月11日左右入户,入户牌照为河南43—13682,入户单位是新野县客车联队(私人联合体,当时不允许私营个体客运)1993年统一换牌照为豫R—25476.杜进善经营至1994年4月7日,以6万元价格卖给秦克定,同年8 月秦克定以同样的价格转卖给刘旭阳、曹俊岭,由刘旭阳、曹俊岭合伙经营,两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曹俊岭私自将豫R—25476客车改装成卧铺客车未变更手续,未参加99年年检,新野县交警扣押了该牌照,曹俊岭私自办了豫R—25377假牌照参与客运,直到事故发生。另查,新野县客车联队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未存档案,从微机中调取内资营业单位基本情况显示其“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分支机构,资金数额9万元,负责人秦文祥,成立日期1998年11月27 日,管辖单位河南省”。原审法院委托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厚街车站的工商登记进行调查,结果为:“厚街车站工商登记情况,因登记资料不全,无法查询”。

  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经原审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

  原审认为:曹俊岭、刘旭阳作为实际车主,使用假牌照参加营运,且使用的车辆系已超过正常的使用年限报废的车辆,造成此次事故,已有交警部门确认其负有全部责任,对于给被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秦克定转手买卖该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无工商登记手续,其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确认,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厚街车站作为营运单位,负有审查在其车站始发车辆手续是否完备的责任,而其疏于管理,对于车辆状况不作必要的检查,致使使用假牌照且已报废的车辆参加营运,从其车站发出,对于事故后果负有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一、曹俊岭、刘旭阳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孙银焕等十一人经济损失1440809元,(其中孙银焕126940.90元、李林峰126940.90元、罗迁华126940.90元、白占平150940.90元、范新军166540.90元、贺正显126940.90元、李银甫126940.90元、周来 136540.90元、李广山140140.90元、徐洪胜126940.90元、包文力85000元)。二、厚街车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孙银焕等人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7214元免予交纳。

  厚街车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将我站列为本案的被告系主体不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机动车管理办法,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为三种即:交通事故责任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者所属单位。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有五种,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违法性,很显然,我站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赔偿主体,不具备任何一种侵权要件。2、原审认定及责任划分有误,我站并非原审认定的出事车辆的始发站,该车到厚街车站时已载客3人,在厚街站上客21人,有车辆登记表为证。根据有关规定,我站不具备车辆状况检查的职权,我站的职责只是查验省际包车客运是否具有驾驶证、营运证及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我站已履行了其义务。3、原审判令我站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广山、包文力等十一人答辩称:1、原审判决厚街车站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根据新野交警部门做出的调查报告,该肇事车辆为各项手续全无,并于2000年1月7日将该车车牌收回,并认定该车辆报废,不许参加营运。2、该车伪造全套营运证件,在厚街车站参加正常营运,显然是车主钻了该车站疏于管理的空子。3、我们是冲着厚街车站这块合法的牌子,在该车站买了车票,从该站上车,而该站允许非法车辆参加营运,使乘客遭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厚街车站应当承担责任。4、原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依据广东省公安厅的赔偿标准,各项赔偿是以最低标准计算的,是有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出事时挂的是假牌照为豫R—25377,该车的原牌照为豫R—25476,假牌照的来源,是曹俊岭私自将豫R —25476客车改装成卧铺客车未变更手续,未参加99年度年检,出事时该车挂的牌照是豫R—25377,经查,该牌照是秦克定1992年11月份从兰州买回的新客车的入户牌照,1999年7、8月份,秦克定因豫R—25377车的车况原因将该车当废品卖给李勤欣(县物资回收公司第一购销站承包人)。李勤欣已把车拆解,并当废品卖掉。秦克定称豫R—25377牌照在他卖车前被卢建华(施庵卢大桥人,往广东跑客运)卸走。卢建华的客车使用该牌照在营运中于 1999年11月在湖南衡阳肇事,现卢建华的车及豫R—25377牌照仍在衡阳交警部门扣押。曹俊岭是在豫R—25476牌照被新野交警队扣后,并未整改车辆,而是私自办了豫R—25377的假牌照挂在车上参加客运,直到事故发生。其它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在承运人履行客运合同的过程中,承运车辆因自身的故障起火燃烧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受害人既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乘客,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从客运合同的角度看,承运人应在一定的期间内将搭乘的旅客安全运达约定地点,并且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事故以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人身伤亡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承运人提供的载客的车辆是已经超过正常的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承运方的司机在运输途中又超速行驶,车辆通过下沉坑洼路面时,油箱在振荡的情况下,前端下悬刮地起火焚烧,发生12名乘客被烧死的事故,这些事实说明本案的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对乘客尽到安全关照和安全运达的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受害人对本案承运人享有人身伤害赔偿的请求权。本案投入营运的车辆实际上是曹俊岭、刘旭阳个体经营的车辆,虽然挂靠于新野县汽车客运联队,但新野县客运联队没有具体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没有人员机构、办公场所和任何财产,仅是一些个体车辆入户开展营运时所使用的一个名称,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一个机构,因此,本案中的承运人实际上只能是肇事车辆的个体车主曹俊岭、刘旭阳,曹、刘应对本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承担赔偿责任。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的赔偿角度看,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是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本案中,支配、控制该车的运行并从中受益的人是曹俊岭、刘旭阳,因此,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是个体车主曹俊岭、刘旭阳。车站是供车辆停靠和乘客从此处上下车的场所,作为经营单位,车站主要是为在其处始发、终到、停靠的车辆和从其处上下车的旅客提供服务,包括替在其处始发、停靠的营运车辆代卖车票等,如果车站不把自身拥有的车辆投入客运,车站就不是客运合同的当事人,不享受运输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对于运输车辆在车站范围以外的活动,车站没有控制管理的权利,也没有控制管理的条件,因此,承运人或运输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车站以外,因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使旅客受到伤害,如果伤害事件的发生与车站没有因果关系,车站不应承担责任。1988年1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车站承担责任:1、由于车站在发售客票中错填发车的日期、班次、开车时间,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2、由于检票、发车、填写路单失误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3、在车站保管、装卸、交换过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的物品如托运行包损失、灭失或错运的;4、由于不按时检票不及时接车造成班车晚点运行的;5、由于站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第七十条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承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3、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行计划,如提前开车、绕道行驶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在行车途中发生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5、不按运行计划或合同向车站提供完好车辆,使班车停开、缺班的;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1995年5月9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二)营运车辆车箱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根据以上说明和规定,应当认为,汽车客运站是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其职责、权限、义务限于在其经营的车站范围内为停靠、出发的车辆、集散的旅客提供管理和服务,确保车站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经营秩序,确保有序,按时发车,避免旅客漏乘、误乘等等。总之,车站是以场地、设施为基础,为在车站停靠、出发的车辆、集散的旅客提供管理和有偿服务的经营单位,车站不是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车站用自有车辆运输时除外),当承运人提供的运输车辆有内在瑕疵不能保证旅客在合理的期限内安全到达目的地时,其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而不应由该车辆始发或停靠过的车站承担责任,承运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即承运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让车站对承运车辆以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因而也是显失公正的。因此,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客运合同的角度还是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角度,对本案的受害人承担责任的人应既是承运人又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曹俊岭和刘旭阳。厚街车站不是承运人,也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其不应从客运合同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角度对本案承担责任。但是,本案曹俊岭、刘旭阳投入客运经营的车辆是已经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该车辆的车号为豫R—25476,曹俊岭、刘旭阳投入客运经营时却使用另外一辆车的牌号豫R— 25377,该车牌号所属车辆因道路交通肇事已被湖南衡阳交警部门扣压,曹俊岭、刘旭阳便借机假冒该车的牌号上路行驶。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曹俊岭、刘旭阳的车辆上路行驶并从事跨省的长途客运,不可能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汽车客运站管理的规定》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凡进入汽车站客运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指挥。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在东莞厚街车站停靠,并从该站接纳旅客上车,东莞厚街车站准许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营运的超过正常年限的、应予报废的车辆进该站经营,客观上为该车发生导致乘客伤亡的事故提供了条件,留下了隐患。为了使受害人所受损害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厚街车站应就本案损害曹俊岭、刘旭阳不能清偿部分的60%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曹俊岭、刘旭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孙银焕等十一人经济损失1440809元(其中孙银焕126940.90元、李林峰126940.90元、罗迁华126940.90元、白占平150940.90元、范新军 166540.90元、贺正显126940.90元、李银甫126940.90元、周来136540.90元、李广山140140.90元、徐洪胜 126940.90元、包文力85000元)。第三项即:驳回孙银焕等人其它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该判决第二项。

  二、以上赔偿内容如曹俊岭、刘旭阳届期不能履行,则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应在曹俊岭、刘旭阳不能清偿部分的6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4元,由厚街车站负担10328.4元,曹俊岭、刘旭阳负担688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毛旦

  代理审判员 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 宋丽萍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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