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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4-04-25 09:01:5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延国、殷建征,作为其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并多次从被告人处了解事发前后的具体事实,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自首行为。

  2015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宁阳县**镇**村村西,与由北向南上路的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使用卡号为******的手机拨打交巡警电话122,并把事故的发生地点及当时受伤人员的伤害情况及时准确的说明,同时指使同车随行人员用卡号为*******手机拨打急救电话120,为交巡警及急救人员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奠定了基础,随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做相关的询问材料。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报警并在之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和今天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驾驶车辆发现被害人打算由北向南横穿主要交通干道时,及时按响喇叭提醒、警告被害人,并同时实施踩踏刹车、左打方向等各项补救措施,虽然没有最终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我们不能对被告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项积极努力视而不见,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挽救行为,从侧面反映出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放任事故发生的主观恶性。

  事故发生后经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认定为被告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因实施超速驾驶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同被害人的家人沟通协调赔偿事宜,基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虽然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但被告人一再承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自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积极合法、合理的对受害人家人进行赔偿。足以表现出被告人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

  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自首并积极赔偿等有好的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平时表现好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基于被告人存在自首行为,被害人对该次交通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告人承诺给被害人家人积极的经济赔偿,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延国、殷建征

  附:最终该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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