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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4-04-23 14: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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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办理罗子龙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刑事案件,于2013年9月25日在岳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完毕,我认为该案从证据上及程序上对起诉书认定的两笔犯罪涉及的定性有严重的违背法律行为,而且丧失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一、对涉及强制猥亵妇女罪名,纯属公诉机关牵强附会,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以及立案侦查,审查等程序上均不构成。

  第一从证据和事实上:

  1从证据刑事和内容上讲,证据只有被告人罗子龙供述和报案人王宁的陈述,没有其他在场人的证言。

  2从证据中体现受害人报案的主观心态上讲,王宁于2012年7月20日中午的询问笔录,其报案的目的是罗子龙威助,“你要这样玩,玩得起吗?我把你的裸照传到网上去”,于是没办法报警,因此,王宁的真实意图是通过公安机关阻止罗子龙传播裸照,而非在前一天即2012年7月19下午罗子龙与王宁有亲密动作的猥亵行为。

  3从王宁在7月19日罗子龙家中的表现情况分析,王宁乘摩托到苗木公司,罗子龙接到后,两人一同在罗家的厨房、山坡以及卧室看电影、吃西瓜,相互有不间断的亲密行为,王宁从未叫喊和挣扎、

  反对,并且在罗子龙家其父罗四立在场,王宁亦没有任何表示,相反的以女朋友的身份礼貌性的打了招呼,随后两人进去卧房,由于王宁正值月经期不能发生性关系,由王宁与罗子龙之间进行了起诉书所述的口交行为。整个过程和情节均没有女方强烈反抗和出现有暴力、殴打、捆绑或其他语言威胁行为,因此从事实上不能认定罗子龙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也不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4从事发以后被害人的行为分析,由于王宁的衣服破了,王宁随后还坐罗子龙的摩托车,两人到农贸市场买了衣服和裙子,高高兴兴的回家去了,罗子龙还借了300元钱给王宁,不要求还了。

  5从网络相识后受害人过错情节分析,王宁与罗子龙于6月份网络相识,随后王宁提出向罗子龙借钱,而自己来到罗家,受害人本来自身行为不检点,因此在案中两人是一种半推半就的亲热关系,即使有猥亵方面的行为,并不完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在构成犯罪的情节上是不充分的,更未达到应追究刑责的严重后果程度。

  6据罗子龙交待曾与王宁发生过性关系,不然王宁为何担心罗子龙有她的裸照呢,当然在庭上罗子龙强调是口头上的,事实上没有。

  第二从本罪的认定程序上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王宁的报案于2012年7月20日,当时双马派出所作出笔录后认为报案人的主观心态是防止裸照流传,故对罗子龙没有立案或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传询、刑拘等)。

  2、起诉书认定的此笔猥亵罪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擅自增加的,原先批捕只有罗子龙于2013年5月22日的一笔强奸未遂,公安卷从未涉及有2012年7月19日这笔猥亵罪,在开庭时公诉人讲要追究派出所干警的渎职行为才在2013年6月补开了一张立案登记表,时间超过一年,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从侦查到起诉的环节,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应当追诉,可以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行起诉,不能由公诉人随意添加罪名,对被告人作出极为不利的刑事判决,这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错误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3、在认定是否构成猥亵罪,还有目击证人罗四立在场,应当予以补充询问,衣服撕烂应当保留物证,身体应做检查,单凭被告人和受害人交待的笔录容易造成主观臆断,违反了刑事证据规定。

  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的2012年7月19日的猥亵罪名,我们从证据的构成,证据笔录中的内容,是否有强制猥亵的情节以及受害人的主观心态综合分析,结合案发后受害人的反应以及报案的真实目的均能看出不构成犯罪,况且牵强认定猥亵罪是公诉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这不属于自侦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历经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最后由法院审判认定。因此我们认为该案有严重错误,请求组织调查、询问和监督此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涉及2013年5月22日强奸未遂罪的意见

  1、罗子龙与伍碧伶于网络相识后,两人一起喝茶、吃饭,关系很密切像情侣,在场有司机胡光及老婆均看见,(公安机关未找两人做调查笔录)。

  2、5月22日两人喝酒到凌晨,由罗子龙送伍碧伶回家,途中虽酒后有想发生性关系的欲望并将伍的短裤脱下,因伍挣扎罗子龙不想搞了,是主动中止犯罪的行为,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遂在犯罪情节上有很大区别,在量刑时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罪。

  3、从受害人伍碧伶的报案笔录反映,其是挣脱罗子龙后,打电话给朋友张遂求助,而此时罗已离开,本次强奸未遂,不是由于有路人发现或其他由于罗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由此我们认为应当根据被告人当时的心态,在刑事审判中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适应刑法中的中止犯规定为宜。

  4、根据受害人伍碧伶与罗子龙家属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受害人认识到自身有一定的过错,由罗子龙赔偿其叁仟元,受害人建议法院对罗子龙从轻减轻判处。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两笔犯罪,不同罪名,一笔猥亵罪从犯罪情节和适用法律上均不构成,一笔从犯罪主观认定上有偏差,基本属于起诉书错误认定,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能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其犯罪情节不严重,得到受害人谅解等方面,给罗子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报告人:唐恒(律师)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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