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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4-04-24 06:24:17

  邵XX案辩护词

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邵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宋XX的不幸表示愧疚,对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几点事实提请法院注意及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次事故的成因及被告人主观恶性

  2015年*月*日*时,被告人驾车送其亲戚回家,返回事发小区准备驾车回家时,因疏于观察,在驶出停车位时将被害人撞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提请法院注意的是,首先,被告人从楼道出来并正对着其车辆行走至车门旁,被告人并未发现车前有障碍物,虽然事发时天色较晚,但车前是否有人其还是能够注意到的。然而被告人至今还不清楚四岁的孩子为何会脱离成年人的视野范围,突然出现在车前,亦不知自己是如何碾压上小孩的。所以本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被告人的疏忽大意所致,另一方面也与被害人监护人的看护不当(事发路段属于小区公共道路,车辆往来频繁。)有着莫大的关系。虽然被告人未在行车前绕车一圈查看四周确认安全后再行启动,但这是一个常人的驾驶陋习,而并不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对他人生命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此情此景其遇见能力应当是低下的。有些事故的发生,有时候蹊跷到只能认命。其次,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刘某、马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可知:事发小区并未安装路灯,光线不佳,导致双方当事人都未能及时发现对方的动向,这是本事故发生的有一个间接因素。因此,纵观本起事故的起因,被害人的监护人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综据上述,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被告人车况良好,自身无违章行为,其驾驶过程中也已经较为谨慎,过错程度较小,主观恶性较轻微。而且,被害人的委托监护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失。恳请法院重视以上细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

  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立即委托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事宜。在各方的通力下,经多次协商,最终于2015年*月*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同意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万元整。被告人配偶于当日一次性支付**万元整,经过积极筹措于2015年*月*日再次支付给对方**万元整,提前完成了协议的付款约定。而被害人家属基于被告人方的积极赔偿和宽慰,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进行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尽量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来说,双方之间的矛盾经过被告人方的努力已经得到了良好的化解,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被告人邵XX悔罪态度良好,且具有自首情节

  通过被告人的通话记录,在事发后,被告人发现情况立即下车,急忙拨打110和120,并等候处置。无论是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还是讯问,其都毫无隐瞒地如实全面供述了整个事发经过,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候法律的公正处理,其行为构成自首。

  在整个案件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被告人均全面配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工作,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进行,顺利移送审查起诉。其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失表示痛心不已,在本人会见时,其数次痛心表示希望本人转告家属愿意倾家荡产来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以弥补自己给对方造成的伤害。且在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所以,鉴于被告人邵江涛具有自首情节,且自始至终悔罪态度良好。故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邵XX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害人邵XX一向遵纪守法,踏实做人。从其中专毕业至今十余年里,其努力工作,一个人在社会上打拼,从一无所有到渐渐组建了一个幸福稳定的家庭,孝顺父母,体贴妻子,疼爱小孩,是一个完全合格的、负责任有担当的男人。此次犯罪纯属初犯、偶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尤其被告人属于疏忽大意较轻的过错形态。因此,念及被告人邵XX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XX家庭情况

  案发之前,被告人邵XX有着稳定的工作、幸福的家庭并有两个可爱的孩子。但在案发之后,由于被告人急切地想要弥补自己的过失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伤害,积极借款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现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经济困难。况且被告人作为一家之主,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其两个孩子还小,一个不足七岁,另一个刚满一岁,都需要父亲的关爱和呵护,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并通过劳动回报社会,对家庭、对社会都将大有裨益。

  根据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实在不宜对被告人实行长期羁押并施以实刑,因为一方面长期羁押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由于被告人的一时过失犯罪,将其投入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另一方面,被告人的实刑刑罚将会对其和解协议尾款的履行造成极大困难。结合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及履约能力,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邵XX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无任何从重情节。而且,看守所两个多月的羁押及巨额的经济赔偿(肇事车辆无商业险)这些血的代价已经给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惩戒,在今后的日子里,谨慎自己的驾驶行为,改掉自己的驾驶陋习。因此从被告人积极赔偿,悔罪态度、自首情节及其特殊的家庭条件出发,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父亲、丈夫和儿子的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法院给予对被告人邵XX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管赛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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