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12月22日出(身份证号码33022719XX122266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XXX号。
被告一:周XX,男,汉族,19XX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XX033X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湖山村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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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罗XX,男,汉族,19XX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XX082XXXXX),住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广昇村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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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月利息为2分,暂计15个月,即:40000*2%*15=12000元);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160;
判令被告二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7日,被告一因购买材料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肆万元(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月利息为贰分,到期不还,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二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借条出具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要求被告二承担担保责任,但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清偿。
以上事实以二被告所具借条为证。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二份;
2、借条、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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