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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4-03-29 00:34:01

  王X凤是四川省XX县XX镇金龙一路居民,早年和前夫王X军离婚,离婚后,两个儿子和她生活,如今,大儿子已从部队转业回到地方,二儿子尚在读大学。

拆迁裁决代理词

  据说,王X凤、王X军在XX县XX镇金龙一路拥有的产权房屋是王X凤的母亲胥X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修建后给他们分割的,王X凤、王X军手中有老式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前属于农村,后来因为城市建设,农民被迫成为成为居民,但是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改变,仍然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0年9月14日,XX县有关机构和部门在没有任何手续(哪怕是违法的、虚假的手续也没有)的情况下,强行将王X凤、王X军的房屋连同房屋内的家产全部拆毁、捣毁,事发当天,公安机关还治安拘留出面阻挡强拆的王金凤。

  后来一系列诉讼中,县政府以及和建设局说把王X凤的房屋当成了她父母房屋误拆了,因为之前没有查到王X凤、王X军的产证证明,在强拆父母的房屋之前确有拆迁安置协商、拆迁裁决(但据母亲胥X叶陈述,之前的拆迁安置协商,拆迁裁决全是虚假的,违法的,确实之前的多次拆迁裁决均被法院多次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也就是会说:根本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与王X凤、王X军就拆迁安置补偿协商过,也没有任何单位下达过拆迁裁决。然而,XX县政府有关机构和部门在强拆父母的房屋时,一并拆毁了王X凤的房屋。

  后来,王X凤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建设规划局作出的拆迁裁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拆迁裁决,但同时要求县建设规划局重现裁决,上诉后,二审法院基本上与一审法院一样判决。

  2011年 1月2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宣布作废,应该说旧有的拆迁制度包括裁决制度全部作废,虽然,代之而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后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是,王X凤、王X军的房屋不应该再适用拆迁裁决制度了。

  2013年,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对王X凤、王X军被拆迁的房屋下达拆迁裁决。

  王X凤、王X军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可以想到的原因,一审法院判王X凤、王X军败诉,王X凤、王X军无奈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

  王X凤、王X军诉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决纠纷一案

  二审代理意见要点

  一、XX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受理第三人的拆迁裁决申请错误,程序违法。

  1、XX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没有“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无权受理第三人的拆迁裁决申请。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事,这是行政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也是依法行政最核心的内容。

  拆迁裁决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之前,在XX县地域范围内行使拆迁裁决职权的是县建设规划局,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相应的规章制度废止后,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该机构的人事、职权进行整合调整,重新组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职权绝对与原县建设规划局的职权不一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行后,不再有拆迁裁决制度,新组建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也不可能有旧制度中的拆迁裁决行政职权。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后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是,规定中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并不意味着没有裁决职权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可以沿用建设规划局的拆迁裁决职权,然后继续裁决纠纷。

  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有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比如法律法规规定、比如政府文件等等之类的证明材料。

  2、被上诉人受理裁决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八条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王X凤的产权房屋在2010年9月10被强制拆毁,第三人在2013年才来申请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在受理拆绝裁决申请时,房屋早已灭失,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是错误的。

  3、被上诉人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前,没有合法有效的法定前置程序,包括拆迁安置补偿协商谈判,没有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评估报告。

  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涉及到的拆迁裁决制度以及强制拆迁制度,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其中,拆迁裁决之前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然后再有安置补偿协商谈判。

  拆迁房屋价格评估要做到合法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估价对象的房屋尚在,没有被拆迁。

  只有房屋还在,评估人员才可能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现场查勘、拍照、感受房地产的实际情况,房屋已经不存在了,估价作业人员无法按照《估价规范》的要求操作,估价人员也不可能根据图纸或视频治疗来对房地产估价。

  第二、估价机构依法产生,即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或摇号抽签选定,不能由一方决定。

  这是《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的。

  第三,估价机构的估价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按照科学的估价方法,亲自参与估价,不得交由无估价资格的人员作业。

  庭审查明,估价机构不是依法产生的,既不是第三人选择,也不是上诉人选择,更不是上诉人与第三人共同选择,而是被上诉人选择的,实际估价的人员没有估价师资格,估价报告上打印的估价师并没有参与股价工作,而且,估价的对象早已不复存在。

  因此,估价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估价报告为基础,当然也不可能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协商谈判,事实上,被上诉人所谓的“在东江大酒店的协商谈判”并不是对安置补偿的协商谈判,而是对之前房屋面积分割的重新确认。

  之前,政府有关部门将王X凤的房屋一并划在其父母名下,强拆前只有总面积,所以,要重新裁决,需要分割开王X凤和其父母的房屋面积,“在东江大酒店的协商谈判”就是为了以后的裁决做准备,就是确认王X凤的房屋面积占总面积的多少。

  第二、本案应适用国家赔偿制度,让上诉人走国家赔偿道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拆迁他人合法房产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应该走拆迁赔偿的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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