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罗xxxxxx,女,19xxxx年x出生,汉族,住xxxxxxx,电话:1xxxxxxxxxx。
被答辩人:朱xxxxx,男,19年xxxxx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离婚纠纷一案,现简要答辩如下:
一、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固不可摧
被答辩人起诉状诉称“原告与女方xxxxx月认识,于xxxx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又称“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这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xxxxxxx的谎言。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xxx年就已经认识了,在长达十年的恋爱期间,常以情信解相思之苦,用“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且在十年的相处恋爱时期,双方对于对方已经是相当了解了,已是以“老xxxxxxxxx”相称呼,也过上了xxxxx婚姻生活,感情基础xxxxxx,如果这十年的了解都算了解不够,那么还有多少爱情可以相信呢?
二、夫妻双方婚后感情良好、相敬如宾
被答辩人诉状称“双方性格存在极度反差且无法忍让包容,经常
为一些生活的琐事争吵,被告每次争吵都以xxxxxxx原告,....”,这是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诬陷与伤害,被答辩人不顾双方三十来年的感情,受xxxxxxxx,一心想与答辩人离婚而xxxxx答辩人。如果双方真是因为性格存在极度反差、因为答辩人每次都以xxxxx被答辩人,让被答辩人无法忍让包容,那为何在十年的恋爱期间,被答辩人xxxxxx,在婚后的十几年,被答辩人xxxxxxx,而在今年就不能忍受了呢?!可见,这根本不是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事实是:双方自结婚以来,感情生活一直很好,也一直为外人羡慕,在长达xxxxx年的婚姻生涯里,双方一直相敬如宾,婚后所生子亦为小家庭增添了不少乐趣,女方xxxxxx男方赚钱xxxx,一家人其乐融融。女方尽职尽责做好妻子本分,男方一心赚钱家养,有时出差回家,还会给小孩买好吃的,给妻子买漂亮的衣服,就连家里唯一xxxxxxxxxxx登记在女方名下的)。随着孩子的长大,尽管有时候双方会因为儿子的读书教育问题发生争执,但也是出于对孩子的爱和对家庭的负责,远没有被答辩人诉称的“无法忍让包容”、“恶毒语言辱骂”、“忍辱负重”等令人不堪忍受的地步,况且,有时候的小吵小闹还能增加夫妻之间的感情,怎么就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让被答辩人心力交瘁呢?!
三、离婚对孩子身心负面影响巨大、祸及孩儿
双方婚生子xxxxxx,今年xxx岁,正处于青春期和叛逆期,刚在 xxxx读书,xxx是其最重要的三年了,直接决定了孩子未来的xxxxxxx养成,答辩人不希望xxxxxxxxxxxxx,毕竟双方只有这么一个儿子。最近孩子周末放学回到家看到答辩人一脸沮丧,孩子就会难受,毕竟他也不想xxxxxxxxxxxxx的母亲。对于双方的离婚,答辩人认为已经深深影响到了xxxxxxxxxx,孩子的性格也发生了变化,以前爱和妈妈说话的儿子,变得沉默寡言了;以前爱粘着妈妈的儿子,变得陌生了;以前能开怀大笑的儿子,现在变忧郁了,...。是啊,哪个孩子不希望家庭和和睦睦、开开心心呢?!
正所谓“宁拆千座庙,不毁一桩婚”,敬请贵院看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年夫妻的情分上,看在双方孩子健康成长的情面上,依法劝说被答辩人撤回诉讼!或者判决其不予离婚!非常感谢!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陈艳律师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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