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24-04-24 16:07:27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借贷纠纷

  民事判决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71年0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委托代理人:曾顺开,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委托代理人黄颖、曾顺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诉称:2012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柒万捌千元,用于被告购买惠华花园1栋1606号房产。协议约定还款方式为被告分10期还款并约定被告在2013年4月5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提供借款的方式为现金交付,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5600元,余62400元至今未偿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还款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2400元及利息21913元,共计843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被告购买惠州市惠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华花园"1栋1606号房产,因资金短缺,无力自行支付购房款首付。被告为筹集购房首付款,向原告借款78000元,当日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于2012年7月2日,无息借款78000元给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原告直接把款项支付惠州市惠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具收据给原告;被告需于2013年4月5日前分十次偿还原告所借款项,即第一期至第十期在2012年7月5日前至2013年4月5日前各归还7800元,借款期内免付利息,若被告逾期还款的,以逾期借款金额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等内容。在期限内,被告于2012年7月6日还款7800元、8月6日还款7800元,余款62400元未偿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收据、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2400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据、还款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5日前分十期付清,若被告逾期还款的,以逾期借款金额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该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

  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某某借款人民币62400元,并从2013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询网专稿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够精彩?
最新更新
查询网(737j.com)汇总了汉语字典,新华字典,成语字典,组词,词语,在线查字典,中文字典,英汉字典,在线字典,康熙字典等等,是学生查询学习资料的好帮手,是老师教学的好助手。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邮箱:  联系方式:

Copyright©2009-2021 查询网 737j.com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210028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