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x路xx号
被申请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海珠区阅江中路XXX号保利国际广场29-33层
法定代表人:李彬海 职务:董事长.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0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2月1日,共47天,违约金人民币14102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300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20080202xxxx的《限价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西子湾第xx号楼x梯幢xx层xxxx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600080元。
《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xx月xx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乙方(申请人)使用;甲方交付的房屋应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装饰、设备标准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等。
截止交房最后期限,申请人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渗水、墙体多处开裂、墙壁发霉、起泡、脱灰等诸多质量问题,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入住使用;且该商品房尚无永久性水、电、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房屋尚处于临水临电状态,完全不符合交付条件;此外,被申请人准备交付给申请人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与合同附件的约定相差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准备交付的房屋既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且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导致延期交付的责任在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有权拒绝收房、要求被申请人交付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的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诉请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邮箱: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