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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4-04-20 19:21:34

  案情概述:一法律工作者借助给当事人打官司的机会,弄到了其所有的身份资料,后以有老板帮助处理一宗土地为名,让答辩人签字将其该宗土地转让,答辩人签字后,该法律工作者又请另一位熟人签字,并将该熟人交的12万元以其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出具收据,4年后该熟人将该宗土地再次转让给唐某,现唐某以答辩人和熟人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欧阳恩苗现就唐某所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被告二,答辩人没有参与原告与被告二【转让协议】的签订,也没有对原告或者被告二作出任何承若,对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该协议完全不知情,因此答辩人欧阳恩苗没有任何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无过错就无责任。

  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主体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与被告二于2012年9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相对于欧阳恩苗,他是该协议的第三人,因此该协议的约束力不及于他,他作为第三人也不承担该协议不履行的责任,现原告将欧阳恩苗作为被告,显然主体资格不合法。

  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别的合同标的,它的转让必须在一定条件之下,【物权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告在起诉前,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仍不符合法定处分条件要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原告起诉是请求撤销合同,显然其诉讼请求不合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欧阳恩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欧阳恩苗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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