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XX,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XXX,原为XX银行武汉分行零售事业部客户经理,电话:139XXXX5616
被申请人:XX银行武汉分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XXX号,联系电话:135XXX1008(乔XX经理)
法定代表人,周XX,行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4471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专项准备金 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代垫的客户逾期个人按揭贷款还款 元;
以上费用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04年5月份通过兴鄂【2004】68号文件与XX银行江岸支行建立劳动关系,任职XX银行武汉分行业务二部客户经理一职。被申请人于2005年11月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和合同是2008年至2014年6月份。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任职期间,因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为了被申请人的自身利益,单方强行每年胁迫扣除因为申请人办理的按揭贷款业务没有及时还款而作为罚金的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但每年的年终都没有予以返还,累计达24万元。
从2008年开始,申请人因被XX银行武汉分行要挟扣洪山业务部整个部分的绩效并且减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且所扣金额与逾期的贷款余额相差无几,为了拿到相应的酬劳,无奈截止2011年元月31日申请人垫付按揭逾期贷款643128.3万元。具体时间见14户按揭垫款的证明及附件(共3页),曾XX为被申请人零售部的催收领导。2009年至2011年元月份通过周X、曾XX两人扣的代缴款。其中2010年3月31号的45万是申请人借王XX(实际是申请人爱人)的钱转账给曾X(实际转到田XX名下,田XX是曾祎5岁的女儿)代扣,现金给付(16000+29900=45900元),还有58000元是通过周X(周X是扣申请人的绩效钱)转账给曾XX(实际到田XX名下)。
在2014年3月19日XX 银行武汉分行人事监察部、营销管理部下达了《关于部分违规企金客户经理的处理通告》,通知申请人在家待岗审查,并于2014年5月26日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面于2014年3月31号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201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下发处理通告后,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相关问题的解决,但都未得到被申请人的正面答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工作认真,并无违纪违规行为。
现因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理由不合法,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遂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以期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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