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 _______________ │
│同│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邮箱: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