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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经营案烟草的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24-04-25 23:51:54

  辩护词

一起非法经营案烟草的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庭审,辩护人对被告人销售烟草的行为及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国家专营的商品一定是真品,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如果是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另行定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本案中销售烟草的真假是定罪的关键,和被告人有无专卖证没有任何的关系。有证或无证不是定性的条件。

  二、本案的证据存疑。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烟草既有真烟,也有假烟。既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两个罪的销售数额都需要达到五万元以上。辩护人在查阅本案案卷时并没有看到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销售6万多元的烟草有多少真烟有多少假烟,事实上被告人销售出去的烟草作为一种消耗品已经无法确定真烟的销售数额和假烟的销售数额。如果被告人销售的烟草中真烟数额达到五万,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认定假烟的数额达到五万,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果两罪的数额均不能达到,那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存疑无罪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三、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或违法的故意,被告人在微信上销售烟草前,在XX广场也进行了公开销售,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告诉其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加上被告人不懂法,这就使被告人误认为其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才在微信这种公开的平台上公开出售,如果她主观上是故意的,我想她会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销售而不是公开销售。

  综上,本案中涉案烟草的真伪决定案件的定性,而涉案烟草真伪的数额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属于证据存疑,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以上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忠于法律的态度诚恳的向法庭所做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无罪判决。

  此致

  辩护人:赵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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